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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927
令函日期: | 99-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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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927 |
令函要旨: | 一、按利用他人著作,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述之貴公司欲重製台語歌曲「媽媽請你要保重」,但作曲者不詳而無付費對象一節,建議在知悉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並取得授權之前,仍勿利用該歌曲,以避免紛爭。 二、另本局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訂定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業於99年9月24日發布施行,本局刻正制定相關申請書表,未來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本局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本局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99-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