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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929
令函日期: | 9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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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0929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所詢之「碩士學位論文,如何申請著作權」一節,只要該論文符合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者,即為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範疇,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庸申請登記。惟建議您應妥善保存創作之相關證明,日後如遇著作權爭議,便得作為爭訟時之佐證,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路徑: 首頁 / 認識著作權 / 著作權知識+ / 著作權基本觀念)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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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300 | 著作權法第13條 |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99-09-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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