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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007c
令函日期: | 99-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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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007c |
令函要旨: | 來函所詢「深度連結」及「單純指向連結」二詞,著作權法並未對其定有明文,惟不論係「深度連結」或「單純指向連結」之行為,如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內容之一部分時,因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如未取得授權,並不會構成對著作重製權之侵害,但如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特別提醒 您注意。 |
- 發布日期 : 99-10-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