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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011b

令函日期: 99-10-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011b
令函要旨: 一、按公文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外國貨幣是否屬於公文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涉及各國製作 貨幣所依據之法規及流程,需進一步釐清,倘非屬之,則可能因 具有原創性而受保護,為避免引起糾紛,建議您在尚未釐清外國規定前,仍勿擅自印製該等外貨幣圖案。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99-10-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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