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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011a

令函日期: 99-10-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011a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他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區公設(例如:社區活動中心)係屬本法所稱公開之場所,因此,社區民眾使用社區公設內之電腦伴唱機演唱歌曲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又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故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有支付使用報酬之義務。
二、至於如何取得授權?國內目前已有3家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有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授權,您可與前揭集管團體洽談授權事宜,其聯絡電話為:1、MCAT:(02)2570-1680;2、MUST:(02)2717-7557;3、TMCS:(02)8982-1299。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99-10-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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