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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019
令函日期: | 99-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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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019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與他人約定,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依來函說明 貴公司委託之廠商依雙方合約既已同意將受託製作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 貴公司,則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6條規定,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即歸屬於貴公司所有,因此 貴公司自得本於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並得自行決定是否授權他人利用。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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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99-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