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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022c

令函日期: 99-10-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022c
令函要旨: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之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您為製作畢業專題,欲加以說明、補充或闡述某些觀點而必須利用他人之著作時,如利用之質與量占他人著作之比例極低,不會造成市場之替代效果者,可依本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另取得授權。另使用時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惟如著作人不明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9-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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