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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022b
令函日期: | 99-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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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022b |
令函要旨: | 按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販售盜版光碟係違反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規定,即係侵害著作權人之散布權;且依本法規定,賣盜版光碟為公訴罪。有關 您朋友於夜市幫忙照顧盜版光碟的攤位而遭查獲,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一節,牽涉到 您朋友是否明知該物品為盜版品不能販賣而仍予以幫助販賣?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原則上,應由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後。因此,建請 您朋友就有無侵權故意向執法人員說明或舉證,做有利於自己之主張。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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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9101 |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
- 發布日期 : 99-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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