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函要旨: |
一、您所詢問題,經電洽後瞭解係在 貴單位從事教育訓練老師已將其所撰寫之訓練教材之著作產權讓與 貴單位,該著作內所引用之少數照片為某一中央機關所有,該機關為免未來年代久遠,人事更迭,請 貴單位發文申請授權使用該照片,則究係由 貴單位或該教育訓練老師申請授權較妥適之疑義。按上述照片依來函所稱係為某一中央機關所有,則其真正之著作權人為該中央機關所屬之中華民國政府,該中央機關可本於該照片著作財產權「管理者」或「代表者」之地位,自行或對外授權他人利用該等照片。該中央機關與貴單位係隸屬中華民國政府,因此,貴單位亦為中央機關,利用該等照片,僅須取得該機關之協助或予同意即可,並無著作權法所規定授權、侵權的問題,建議 貴單位直接向其接洽即可。
二、另該教育訓練老師在其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已註明「……若因此侵害受讓人或其他第三人之相關權利,由讓與人負擔損害賠償之全部責任」,日後若有人或單位主張該等照片為其所有,而造成貴單位在不知情之情況下可能有侵權之嫌疑,是否得因此免責一節,按 貴單位與讓與人之擔保約定,僅對契約雙方具拘束力,如日後確實發生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貴單位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僅得向該讓與人求償,並無法逕以該擔保約定免除對第三人侵權之責任。惟如 貴單位對於侵權情事確實不知情,可能因欠缺犯罪故意而無須負擔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刑事責任。有關政府機關涉及著作權疑義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
三、又有關國外出版商想請 貴單位同意授權該公司改編、重製、翻譯並出版該書籍,本局可否提供授權參考方案或契約書一節,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至 貴單位考量要授權,但又希望能將該翻譯重編過後之外文電子檔,放置在網站上供民眾參閱,或可由該出版社提供一定之書籍數量贈與貴單位轉民眾參考等,何者方式為妥之疑義,按該「翻譯」及「重編」等行為係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之「改作」行為,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被國外出版商翻譯重編後的著作會成為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而享有獨立之著作權,貴單位要利用該新的衍生著作,例如將其電子檔放置在網站上供民眾參閱(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自須獲得該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建議 貴單位與該出版商洽談原著作之授權事宜時,可一併將 貴單位未來欲利用該衍生著作之利用型態納入合約。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有關政府機關著作權,請參考本局網站「政府機關著作權」(路徑: 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