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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027

令函日期: 99-10-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027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且「公開演出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此任何人欲公開演出他人著作之行為,除合於本法合理使用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會涉及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須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

二、有關您來信所詢,多人樂團於音樂教室內練習市售的曲子一節,如係經常性的練習,即應就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而與「教室有收費、每個人都有買譜、一位老師是教一位或多位學生,或單純練習的情況下」無涉。

三、有關在教室裡舉辦成果發表會,或在演奏廳表演曲子,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惟若符合本法第55條規定之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包含清潔費、入場費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之要件,即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而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有關「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可參考本局網站: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

四、建議您,如欲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應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洽取授權,而目前我國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共有三家,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又依本法規定,違反本法的侵權行為,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而有告訴權之被害人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因此,所詢「如果有觸法的情況下,須有哪些處理步驟」一節,應視該等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是否追究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定。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6條及第5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9-10-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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