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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08500號
令函日期: | 9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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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10850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會函詢南樂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公開演出權利所涉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0月28日高縣葬公字第714號函。 二、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葬儀業者接受喪家委託辦理喪葬事宜時,若有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應向管理該等著作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行使權利之人洽談授權,基於授權交易之公平,利用人可向其要求出示相關的權利證明,以釐清其是否有權利授權他人利用,且各葬儀業者宜自行考量實際利用音樂之情形,決定應向何單位洽取授權,對於未使用到而要求付費之團體或個人,即無須向其付費。 三、有關 貴會檢附南樂股份有限公司函所載「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亦已作出明確之函釋」等語,經查,由於本局目前尚未接獲相關公文,故該等情形尚非屬實,併予澄清。 四、隨文檢還南樂公司99年10月25日99南樂字第09901001號函正本一份。 |
- 發布日期 : 99-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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