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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04050號

令函日期: 99-11-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1040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與樂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就越南歌曲著作權歸屬產生爭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9年10月15日99年度函字第0015號函。
二、貴公司與樂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樂影公司)均主張業向越南各大唱片公司及越南著作權保護中心VCPMC取得在台獨家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等權利,惟實際權利歸屬狀態之認定,係屬 貴公司與樂影公司間之私權爭執事項,雙方均應進一步釐清,於向利用人洽取使用報酬時,並應出示證明,俾利用人依循。
三、另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與越南著作權集管團體VCPMC均為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會員,雙方簽訂有專屬授權契約,VCPMC業將其管理之音樂著作之在台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予MUST,是 貴公司就利用人使用VCPMC管理之音樂著作(詞、曲)部分,似無洽收公開演出授權費用之權利,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99-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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