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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105a

令函日期: 99-11-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105a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語文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格林童話及安徒生童話,因其年代久遠,其「原文」版本已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惟若將該等童話(原文)翻譯成中文,則該中文版之部分係本法所定之衍生著作,獨立享有著作權,若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就仍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他人欲利用該等受本法保護之衍生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本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依本法第63第2項及第3項規定「改作」及「散布」該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但是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來函所述學校老師要使用格林童話及安徒生童話中文本編輯閱讀教材一節,將涉及重製他人之衍生著作,若所利用者係尚在保護期間之著作,則如符合上述規定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否則,即應取得授權。 三、另為使教師明瞭為上課所需重製他人著作之應有基本規範,本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網頁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上載於本局網頁供各界參酌,該錦囊針對基本規範及合理使用比例均有建議之說明,請參閱。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第6條、第46條及第63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99-11-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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