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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110c

令函日期: 99-11-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110c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所謂簡報內成員本身的創作,即為成員將自己之想法、概念表達在簡報之中,係其獨立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而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在此基礎上,「引用」他人之文章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其他例示說明,該等「引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可主張第52條之「合理使用」。又所詢文章作者自訂文件之授權使用條件,係著作權授權條件,如 貴公司之利用行為在授權範圍內,即屬合法,無須考量有無合理使用。如利用行為超出授權範圍,如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例如第52條),亦屬合法,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只有在利用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且無合理使用之情形,該等利用行為須另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二、所詢問題二,「其他合理使用情形」係指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須視具體個案,無法一概而論,如能符合上述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可利用。
三、 所詢問題三,將學員於讀書會進行簡報的過程錄製成影片,並燒錄成光碟供公司同仁傳閱或上傳至公司內部網站供公司同仁下載,因該影片中之素材(例如:文章摘要)仍屬他人之著作,仍將涉及本法所稱「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即為侵害他人著作權。至何種行為符合合理使用,涉及具體個案,無法一概而言。
四、 所詢問題四,請外部人士至公司進行演講,如將演講及簡報內容拍攝、錄製成影片,供公司同仁傳閱,則應先取得演講者有關「重製」、「散布」及「公開傳輸」之授權,並請其擔保演講之內容及使用之資料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五、 所詢問題五,按是否構成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原則上以利用行為加以判斷,惟有若干條文現有行為主體「資格」之限制(例如:第46條、第48條)。所詢是否因營利單位或學術單位而有不同結果,尚須視具體個案加以判斷。
六、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9-11-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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