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91116b
令函日期: | 99-11-1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116b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詢問申請著作權一事,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對於「著作」之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完成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受本法之保護,無須再至本局申請登記。 二、另依本法第10-1條之規定,著作權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概念等,故 您來函所指「為我們的客戶製作專屬他們的書籍」之概念,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貴公司為客戶製作完成之書籍(即表達形式),符合前述規定,則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99-1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