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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122b
令函日期: | 9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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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122b |
令函要旨: | 一、於具體個案中,棋路之攻防布局,如可認定就整體棋譜之配置錯落,得以表現作者一定思想、功力之創作力者,該棋譜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繪製該「棋譜」之人即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但簡單而不具創作性的棋譜,則不受本法保護。於雙方對奕之情形,由雙方共同創作繪製之棋譜如具創作性者為共同著作,著作權則為雙方所共有。至於記錄他人對奕過程,僅係對該對奕過程予以記錄,因而紀錄員、主辦單位或贊助廠商都不會是著作人。所詢欲出版棋手之棋譜選輯,應向何人洽談授權一節,請依上開說明認定之。至於具體個案中,棋譜是否屬著作?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二、至國內是否有相關判例可以援引部分,查目前並無個別棋譜是否享有著作權之案例,至將棋譜經彙編成教材者,有可能成為本法保護之編輯著作,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判決可供參考。如 您有查詢其他判決之需求,建議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運用關鍵字進行查詢。又以上說明,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7年第5次會議紀錄可供參閱。 |
- 發布日期 : 99-11-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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