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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124
令函日期: | 99-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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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124 |
令函要旨: | 一、來函所述為代客製作影片而利用到他人音樂、影片及圖片,已涉及重製、改作及散布他人著作,就 您過去所製內含未經授權著作之影片,將會涉及侵害著作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即有民、刑事責任。 二、有關著作權侵害刑事責任之訴追,大多屬告訴乃論(製造及販售盜版光碟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另依刑法第80條規定,有關侵害著作權法重製、改作及散布之刑事追訴權,係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原則上為十年;另如係有關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之行為,其刑事追訴權則為二十年。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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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901 | 著作權法第89條之1 |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 發布日期 : 99-1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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