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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20640號
令函日期: | 9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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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12064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台端來函申請著作權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99年12月6日申請著作權函。 二、按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程序。因此,如 台端所完成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則於創作完成時您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受本法之保護,無須再至本局申請。 三、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應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請參考后附之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亦可上本局網站「著作權教育宣導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1.tipo.gov.tw/,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著作權基本觀念/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四、隨文檢還 台端前揭函附件正本1份。 |
- 發布日期 : 99-12-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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