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900115110號
令函日期: | 99-12-08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0011511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貴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99年11月22日(本局收文日期)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申請書辦理。 二、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利用人必須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時,始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授權許可,即被申請利用之著作必須是不知其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或不知著作財產權人之所在。又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申請事項與本法第24條規定不符者,應駁回申請案,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欲利用之影片「8_Galaxies In Collision.AVI」,據 貴公司申請書附件二所示,其來源之「GALAXY DYNAMICS/JOHN DUBINSKI」網站載明:「該網站內所有影像及動畫均由John Dubinski享有著作權,歡迎將該等影像及動畫供個人或教育目的之利用。若欲將該等影像使用於出版品,或將該等動畫錄製成影音產品或影片,供以營利為目的之廣播或公開上映,請向John Dubinski洽談授權」一節,顯示 貴公司已知悉所欲利用之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及其所在,並無首揭條文所載著作權人不明或著作權人所在不明之情形,則該影片即非屬本法所定得申請授權利用之著作,尚難以 貴公司已發送2次e-mail及1次FedEx信件詢問授權及相關費用問題,均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回應為由,即可認得申請許可授權利用該影片,是 貴公司之申請與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不符,依前述本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予駁回。 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五、另申請書內 貴公司尚有多處欄位未依規定填載,請至本局網站參考「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第3條規定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申請須知」,併予說明。 |
- 發布日期 : 99-1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