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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203

令函日期: 99-12-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203
令函要旨: 按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基此,我國人民之著作亦受大陸著作權法之保護,惟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台灣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受保護,須適用大陸著作權法。
有關函詢您受邀至大陸演講並提供簡報資料,希望與邀請單位約定將演說內容製成之光碟與書籍僅限該機構使用且不得為營利用途一事,據了解,大陸著作權法 (如附件) 規定,除了符合該法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之情形外(例如大陸著作權法第22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又許可使用合同之主要內容包括:許可使用的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等,又許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請參考大陸著作權法第22條、24條、第27條規定)。因此,建議您查明有關著作權授權事項之大陸著作權法各相關規定,逕洽大陸之邀請單位就您所欲授權的內容、事項、方法等與該機構訂定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範圍,或諮詢熟稔大陸著作權法之著作權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 : 99-12-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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