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91221
令函日期: | 99-12-2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221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您來函指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網站上「授權費率」部分,僅記載無線電視台之年金制使用報酬費率,並未載明單曲費率一節,應係MUST尚未調整、修正其網站上「授權費率」部分之內容所致。查MUST業於99年8月12日於其網站上「最新消息」部分公告新修訂之使用報酬率,其中均已針對各種利用型態訂定單曲制計費模式,並無違法情事。又經本局電詢MUST,MUST表示其擬於明年1月份公告新費率時,一併將「授權費率」部分記載之舊費率修正為新公告費率,本局亦將持續督促MUST修正網站內容,以免造成誤解及混淆。 二、另所詢共同使用報酬率部分,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是經本局指定之特定利用型態,相關集管團體始有訂定共同費率之義務。另有關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指定,由於尚須考量集管團體業務執行狀況、利用人實際需求等因素,本局將視市場情況逐步推動辦理,目前本局尚未指定相關音樂集管團體訂定無線電視台之共同使用報酬率。 |
- 發布日期 : 99-1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