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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223
令函日期: | 9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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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91223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因此所詢在網路上拍賣標示僅供出租不准販售(即俗稱之出租版)光碟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須視網拍的賣家是否已經取得該光碟之所有權而定,說明如下: (一)由於一般封面標示有「出租專用」之光碟,係指其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發行商)將該等光碟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之出租店。故一般消費者在市面上購買到此等光碟,並未取得「所有權」,不能適用本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原則上是不能拿出來網拍的。 (二)但此等「出租專用」之光碟,據市場實務運作,亦可能因簽約出租店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之同意,變更「持有」為「所有」,只是發行商未將「出租專用」之標示變更為「二手銷售版」,才會有消費者仍舊買到所謂「出租專用」光碟之情形,如果消費者購買到此等光碟,因已取得「所有權」,自得散布(包括網拍、轉售)該等光碟,並不違反本法之規定。 二、 綜上,如果網拍賣家可以提出其向出租店購買的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據,證明其已合法取得所有權(且該光碟係正版的光碟),則其在網路上販售該光碟,不致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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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901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 發布日期 : 99-12-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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