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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224b

令函日期: 99-12-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224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二: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殯葬業者接受喪家委託辦理喪葬事宜時,若有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通常應由該殯葬業者出面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洽取授權,不需由受聘演奏之樂師個別洽取授權,至於業者是否要將授權費用自行吸收,抑或轉嫁予受聘樂師或顧客(喪家),則可由業者、受聘樂師及顧客(喪家)透過契約自行決定。 二、所詢問題三、四:目前經本局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有3家(MUST、MCAT、TMCS),但由於法律並沒有強制著作財產權人一定要加入集管團體,故也有少數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加入團體而是自行管理或依民法規定委託他人處理授權事宜,因此,您在洽取授權時,可以先確認您實際在告別式中所演奏之喪葬音樂的權利歸屬於何者,再決定應向何單位支付使用報酬,例如:在一場告別式中,您僅演奏兩首音樂,且該兩首音樂皆屬A團體所管理時,您並不需要同時向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或個別權利人洽取授權,您僅需要向A團體洽取該兩首歌之授權即可。 三、有關殯葬業利用集管團體音樂洽取授權事宜,目前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皆分別訂有單場次公開演出之授權費率,但據瞭解,在一場告別式中,使用到之音樂著作數量有限,不必然會同時利用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的音樂,故若您要自行出面洽談授權事宜,建議您可先釐清所需演奏之喪葬音樂有哪幾首?其權利歸屬於何者?再決定應向哪個集管團體或權利人洽取授權,又本局基於考量辦理每一場喪葬儀式時,實際使用之歌曲數量不多且種類有限,亦將促請各集管團體盡速訂定單曲計費之費率,以使集管團體之費率更符合殯葬業實際使用喪葬音樂之現況。此外,若您與集管團體或個別權利人洽談授權時產生爭議,您可以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向本局申請調解(請參考本局「著作權爭議調解之申請」資料,網頁路徑:首頁/案件申請/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又若您對集管團體所公告訂定之費率有異議,亦可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審議(請參考本局「受理利用人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案件作業程序」相關資料,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須知」及「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

  •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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