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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16003980號
令函日期: | 99-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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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916003980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99年8月12日公告「IPTV(MOD、NVOD)公開播送使用報率」與經本局審議通過之衛星電視台使用報酬率重複,應予禁止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41條第4項「著作權專責機關依集管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令集管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規定辦理。 二、貴會99年8月12日公告旨揭使用報酬率,其內容包含:(1)與電視同步播出:以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2.13%計算或以每一訂戶每一頻道每年0.3元計算,及(2)與電視部分非同步播出:以每一訂戶每一頻道每年加收0.1元計算(互動式/非同步播出另按公開傳輸費率計算),並於說明欄臚列適用對象為台灣互動、威達、凱擘、中嘉、愛爾達等衛星、有線電視等視訊廣播業者提供之頻道。依據該使用報酬率,有線電視台以數位方式再播送衛星頻道節目,包含與電視同步播出及非同步播出部份,亦屬於該項使用報酬率之適用範圍。惟查,(一)本局98年4月29日通過 貴會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範圍係從衛星電視台至家用戶之公開播送,內含有線電視台至家用戶階段之使用報酬率。該使用報酬率依本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於99年12月31日前不得變更,本局99年10月27日智著字第09916003330號函諒達。(二)旨揭IPTV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適用於衛星電視台、有線電視台部分,與前開本局審議通過之 貴會衛星電視台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適用範圍重複,應予刪除。又旨揭使用報酬率於刪除衛星頻道部分後,如何適用以進行授權、收費,須重新檢討修正,爰依本條例第41條第4項規定禁止 貴會實施。 三、另有線電視台以類比、數位方式同步對收視戶播送相同內容之節目時, 貴會尚不得對該播送行為重複收取費用,併予敘明。 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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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4100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1條 | 集管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隨時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並得隨時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其限期申報業務處理情形。 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集管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內查閱發還。 對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集管團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集管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令集管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 發布日期 : 99-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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