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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01410號

令函日期: 100-01-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01410號
令函要旨: 為 貴院要求增列為台灣著作權認證團體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行政院秘書處100年1月4日移交 貴院99年12月24日(99)經研藏字第12010號函暨 貴院黃創辦人國藏99年12月22日致吳院長函辦理。
二、依照大陸地區「關於對出版境外音像製品合約進行登記的通知」之規定,在大陸地區出版境外(包括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各種音像製品(包括錄音帶、錄像帶、鐳射唱盤、鐳射視碟及其他音像製品),需取得境外作品著作人或音像製品作者簽訂之授權合約,並將合約報國家版權局登記。此外,凡屬國家版權局指定境外認證機構事先認證範圍的,並應提供由認證機構開具之權利證明書。在兩岸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前,國家版權局係指定「香港影業協會」和「國際唱片業協會」(IFPl)為其會員辦理境外(含台灣)音像製品的認証機構,合先說明。
三、台灣唱片業者向本局反應,如台灣唱片業欲於大陸地區出版各種影音製品時,依大陸地區上述規定,尚需透過香港IFPI進行認證,其程序不僅周折,更曠日費時,希望政府能向對岸表達直接指定台灣業者或民間團體為台灣業者發行之各種影音製品進行著作權認證之訴求,以加速進入大陸市場,減少透過第三方來進行權利認證所產生的不便。另台灣視聽產業亦向本局表達相同的期望。基此,本局爰透過各種管道向對岸主政單位表達台灣業者之訴求,並於去(99)年與大陸簽訂之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中第6條明定我方得指定台灣地區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
四、考量辦理本項著作權認證工作,需對台灣地區各種影音製品之著作權歸屬有足夠之查證管道,且大陸方面僅接受由一家協會或團體綜理本項認證業務,爰有徵詢相關業界之必要,故於99年2月2日邀集視聽著作及錄音著作相關業者及團體召開會議研議,各界一致推舉由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處理。此主要係著眼於TACP會員包括有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有相當之資源及能力,承擔查證台灣影音業界著作權歸屬工作。因此,TACP能成為台灣影音製品之著作權認證機構,係影音業者之共識,而非本局片面指定。目前,TACP也已獲大陸國家版權局正式認可。準此, 貴院所請之事,歉難同意。
  • 發布日期 : 100-0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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