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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28670號

令函日期: 100-01-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12867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提供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公開演出授權使用報酬之報價是否合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局99年12月30日北市觀綜字第0993139230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是 貴局如於花博營運期間於展區內公開演出ARCO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ARCO得向 貴局或台北市政府請求給付公開演出使用報酬。
三、有關ARCO就花博展區利用其管理之錄音著作,提出之使用報酬報價是否合理一節,依該會網站所載之公開演出費率,該類利用行為之費率為「公園、廣場、街道等公用空間:二、營利性之空間:每個擴音器每年3,150元」,爰此,其向 貴局洽收之使用報酬應以此費率計算,又此費率以一年為計算期間,以月授權計算者,依該會網站揭示之費率,為年費10%。據悉,花博營運時間近六個月,因此,使用報酬之計算似宜考量使用期間長短,予以調整,是以,ARCO向 貴局洽收之使用報酬是否合理,請參考該費率計算。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100-0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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