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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25120號

令函日期: 100-01-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125120號
令函要旨: 所詢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99年12月21日來信。
二、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演出」係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因此,所詢在包廂內唱歌是否屬於公開演出一節,依上述規定,縱令包廂內唱歌之消費者係三五好友,但對卡拉OK業者而言,則屬公眾,故仍構成公開演出而應取得授權。
三、由於伴唱機中的歌曲數量眾多,有幾千首甚至上萬首歌曲,通常同時包含多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利用人很難進行過濾而不使用其中某一家集管團體管理之作品,實務上往往需同時向多家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所詢一台電腦伴唱機需辦理幾張公開演出證一事,目前應向3家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包括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等,其他未加入集管團體之音樂著作著作權人縱亦可能主張公開演出其著作而要求付費,但無刑事訴追之權利。
四、為解決上述授權複雜之問題,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增設了「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之制度,本局指定的利用型態及集管團體即負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並應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作為向利用人收費的窗口,相關規定於兩年後(101年2月10日)開始生效。由於相關規定係一新制度,且集管團體需要協商訂定之時間,故訂有二年的緩衝期間,並非本法修正後即開始生效。又本局已於99年10月19日指定MCAT、MUST及TMCS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完成期限為101年2月10日。未來利用人將可透過此單一窗口取得相關集管團體之授權,惟在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實施前,仍需分別向相關集管團體洽取授權等。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31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1條 會員退會時,集管團體應即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 利用人於會員退會前已與集管團體訂定授權契約者,於契約期限屆滿前,得繼續利用該退會會員之著作,不須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不得繼續利用者,從其約定。 無前項但書情形者,退會會員得向原集管團體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但該退會會員加入另一集管團體,而就前項利用人之利用於該新加入之集管團體得受分配者,不得請求分配。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有第二項但書約定者,集管團體應於會員退會時即時通知利用人。
  • 發布日期 : 100-0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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