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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0102號
令函日期: | 100-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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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16000102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婚宴場所播放音樂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9年9月29日中文(99)錄協字第050333號函。 二、在婚宴中,如播放個人製作之相片、影片加上襯底音樂所製作而成之光碟,如係聲音與畫面結合,則屬視聽著作,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時,視聽著作中所含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合先敘明。 三、除上述情形外,於婚宴場所播放錄音著作,對婚宴營業場所或婚禮企畫公司而言,構成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惟如業者僅提供播放設備而未提供音樂內容(即僅提供空機),即該業者提供服務之範圍未及於音樂服務時,則該業者並非利用人,毋需負公開演出授權之責。 四、因所詢部分問題產生疑義,經本局99年12月28日召開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後始函復(會議紀錄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著作權ˍ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ˍ99年度」),不便之處,敬請 諒查。 |
- 發布日期 : 100-0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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