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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0103號

令函日期: 100-01-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16000103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葬儀業者辦理喪葬事宜所涉公開演出付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9年11月11日高市葬商(明)字第99048號函。
二、所詢疑義業經本局99年12月28日99年度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討論(會議紀錄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著作權ˍ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ˍ99年度」),茲就 貴會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葬儀業者向喪家承攬喪葬事宜,如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包含音樂服務,即應就該等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向相關之著作權人洽取授權,因此,依一般葬儀業者所提供服務之內容而言,多包含音樂之服務,除與喪家特別約定所承攬之服務範圍排除音樂服務者外,原則上葬儀業者應負洽取授權之責任。(二)貴會前揭函所列之各項情形,仍請參考前述說明,依具體個案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0-01-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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