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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06120號

令函日期: 100-01-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0612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來函詢問申請智財權或著作權等相關權利法律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1月16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依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來函所附社區管理系統之「圖、文說明」部分,如具有原創性,即可受本法之保護。至該社區管理系統之「概念」本身,則非本法保護之標的,不受本法保護。
三、另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登記或註冊。
四、又該社區管理系統之發明如合於專利申請要件,可向本局申請專利權。相關申請問題,請參考本局網頁(智慧財產局首頁_專利_專利申請相關資訊_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或電(02)2376-7607、(02)2376-7608洽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0-0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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