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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118
令函日期: | 100-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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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118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7日警署經字第1000064014號函轉 台端2011年1月4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因此來函所述各上市櫃公司之員工宿舍內如安裝盜版電腦軟體,該等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擅自重製之行為已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罪行為,權利人得依法告訴,任何人亦得向司法機關告發,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惟若未經權利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併予說明。 三、 復依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亦即違反本法的犯罪行為,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經查,來函所述於投幣式電腦內安裝盜版軟體出租供人使用一節,如前述,係涉及本法第91條第2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核與同條第3項及第91 條之1第3項重製、散布盜版光碟之罪不合,故縱有侵害行為,若未經該電腦軟體權利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亦無法訴追此一侵權行為。 四、 為營造一個優質的創作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政府與人民共同的責任,感謝台端對著作權相關議題提供的相關意見,本局亦將在既有基礎上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以建立社會大眾正確之著作權法制觀念,避免誤蹈法網。 |
- 發布日期 : 100-01-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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