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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131

令函日期: 100-01-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131
令函要旨: 所詢於網路上教授鋼琴演奏流行樂,藉提供會員線上學習以收取費用,如係提供流行樂之曲譜或將自行改編之流行樂譜,恐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不論是否收費或僅限會員使用,所詢利用他人著作之型態,可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權之虞。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0-01-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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