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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217

令函日期: 100-0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217
令函要旨: 有關 來函轉述亞洲電腦索尼電腦娛樂(SCE Asia)向 貴局反應得否經由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協處大陸盜版軟體之問題,本局說明如次:
一、按99年6月29日兩岸簽署之「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主要是希望透過該協議的運作,能夠更直接、有效及快速的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惟智慧財產權為私權,且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因此,協議第七條雙方同意建立協處機制之規定,即係雙方須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為主要共識,在處理上述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亦即倘台灣民眾或企業的著作權在中國大陸遭到盜版時,仍須先由權利人依照中國大陸相關的法令提出救濟,當權利人在救濟過程中,遇到不合理對待或其他困難,政府則會透過協議的協處機制,以協助的立場,幫助權利人解決問題。
二、因此,來函所詢台灣廠商自行開發的PSP遊戲軟體在大陸網站發現盜版一節,如已涉及侵害電腦程式著作權人之權益(大陸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規定參照),尚請權利人先依大陸相關法令向大陸執法部門(地方版權局、中央國家版權局)投訴或者舉報(大陸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3、5及11條等規定參照),或向大陸司法機關提出民、刑事訴訟,主張自身權益。若權利人已向大陸執法部門投訴並經立案後仍無結果,屆時再請權利人檢具以下文件:(一)侵權案件業經大陸相關執法部門立案之證明資料、(二)釋明權利於大陸遭受侵害之事實及受不合理對待情形之書面資料及(三)委任書(如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時),向本局提出協處之申請。
三、檢送大陸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各一件(如附件)供參。
  • 發布日期 : 100-0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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