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00221
令函日期: | 100-02-2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221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貴館如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自得向其他有典藏該絕版資料的圖書館請求重製,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於 貴館由其他圖書館取得該絕版資料之重製物後,該重製物即成 貴館館藏,除可陳列在館內書架、提供館內閱覽及外借外,並得依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提供給讀者,惟應以紙本為限,不得提供電子檔。 二、 另本法第27條規定僅「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始享有公開展示權,換言之,已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即不得再行主張公開展示權,又依本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2700 | 著作權法第27條 |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
01004800 | 著作權法第48條 |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01005700 | 著作權法第57條 |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100-02-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