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00224

令函日期: 100-02-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224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有關所詢之您帶領大甲鎮公所主辦之「大甲媽祖教師研習團」,在進香過程中所拍攝照片,您是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疑義,按該項研習團活動若不是您目前任職單位的業務,該等照片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無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有關職務上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規定之適用,而應依本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之規定,由實際創作完成之人,享有該照片之著作權。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11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發布日期 : 100-0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