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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301a

令函日期: 100-03-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301a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答覆如下:
一、 有關著作權之侵權,如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方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所稱公訴罪),其他情形則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追訴,故著作權之執法,亦需權利人之配合,合先說明。
二、 有關您來信中所述需要本局配合之處,經本組人員與您電話連繫,係希望本局可以設立音樂授權識別制度(例如營業場所公開播放音樂是否取得授權,可由本局認證識別)。惟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授權及授權之範圍,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之,利用人僅在其被授權之範圍內利用,方屬合法,例如授權範圍僅有A、B、C等歌曲,如利用人利用超出授權範圍之D歌曲,即可能構成侵權。至於是否未獲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應由權利人於個案中出面主張權利,行政機關難以就個案之利用情形及其是否獲得授權,予以認證,無法參與設立音樂授權識別制度,敬請 諒察。又業界如可建立該項制度者,本局樂觀其成。
三、 感謝台端對著作權相關議題提供的相關意見。為營造一個優質的創作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政府與人民共同的責任,本局亦將在既有基礎上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以建立社會大眾正確之著作權法制觀念,避免誤蹈法網。
  • 發布日期 : 100-03-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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