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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314a

令函日期: 100-03-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314a
令函要旨: 您好: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對著作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受本法之保護。因此,您上傳於facebook上之作品(例如:擅寫一篇表達心情的文章,或上傳您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則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並同時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他人若事先未經您的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利用您的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外,就可能涉及本法所定著作權侵害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權利人得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發布日期 : 100-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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