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00318b
令函日期: | 10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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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318b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此,台端的遊戲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即為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於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如將上述遊戲內容予以抄襲則屬於「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徵得 台端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法所定著作權侵害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台端如欲追究侵害人之行為,可逕向警察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依法訴追,同時可請求損害賠償。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著作權法第13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亦可上本局網站「著作權教育宣導專區」查詢(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教育宣導/著作權基本觀念/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 三、另專利法所保護之發明,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故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即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如此方得為專利法保護之標的。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則或方法,例如遊戲之規則或方法等,因該發明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創作,故非得為可申請專利之標的。準此,台端所創作之遊戲,若其僅包含台端自訂之遊戲規則、人為取決之規則、心智活動進行等,則非屬可為申請專利之標的。但若尚含有利用電腦資源進行處理之具體技術特徵,則可為申請專利之標的,惟此類發明申請案必須於申請專利之發明中詳細記載如何利用電腦處理之技術手段方得被認為符合專利法所保護之發明。 |
- 發布日期 : 100-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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