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10000026230號
令函日期: | 100-03-30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02623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 台端陳情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無視本局99年7月23日第09916002090號函,仍執意要求殯葬業利用人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0年3月23日院台業貳字第10007021660號函轉 台端陳情書辦理。 二、查妙蓮華唱片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蓮華公司)於民國99年間,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會員,並與MUST簽訂管理契約,將所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予MUST以被專屬授權人之地位對外授權,是本局旨揭函乃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告知妙蓮華公司其既為MUST會員,自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向殯葬業利用人行使相關權利,合先敘明。 三、復查,妙蓮華公司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退出MUST,已非MUST之會員,故 台端此後如有利用妙蓮華公司歌曲之行為,即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洽取授權。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於行使權利時,仍應檢附其管理之音樂著作清單及相關權利證明予利用人,俾利利用人確認使用曲目及支付報酬,是建議 台端得於著作財產權人或被專屬授權人行使權利時,先行要求其提供上述資料,以維權利。 四、檢附本局殯葬業利用音樂情形說帖1份供參。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15003700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 | 利用人應定期將使用清單提供集管團體,作為分配使用報酬之計算依據。但授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集管團體得支付費用,隨時請求利用人提供使用清單。 利用人不依第一項規定提供使用清單或所提供之使用清單錯誤不實情節重大者,集管團體得終止其與利用人所訂定之授權契約。 |
- 發布日期 : 100-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