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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27500號
令函日期: | 100-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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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027500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詢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3月25日函。 二、來函所稱之「歌詞」如具有原創性及最低創作高度,而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即受本法之保護。故引述該歌詞的部分內容,涉及重製著作之行為,不論商業性質與否,利用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會造成著作權之侵害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復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之「引用」,係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且係為正當目的之必要(如著書等),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作為自己之參證、註解等,並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包含著作人)。至前述所稱合理範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須注意下列判斷基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四、又著作權侵害之認定,係司法機關權責,來函所詢個案有無侵害著作權一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本局歉難表示意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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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0-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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