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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28510號
令函日期: | 100-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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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028510號 |
令函要旨: | 貴會所詢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董事是否得兼任不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董事疑義ㄧ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3月29日(100)台樂權忠字第1000064號函。 二、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11條第2項:「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之會員」規定,係為避免權利人重複委託管理,造成利用人無從確定究應與何一集管團體訂定授權契約之現象,爰訂定本條文,以杜爭議,唯同一著作財產權人可能同時擁有不同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該著作財產權人即可依其所擁有不同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分別加入不同集管業務之集管團體,因此,當該著作財產權人成為其中一類別之集管團體董事時,不影響其被選任成為其他不同類別之集管團體之董事。 |
- 發布日期 : 100-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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