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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28210號

令函日期: 100-04-0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28210號
令函要旨: 貴署偵辦100年度偵字第3962號著作權案件,函請本局鑑定證物袋內所附之盜版光碟係屬何種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0年3月29日中檢輝奈100偵3962字第026068號函。
二、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除該標的屬本法第5條所例示之著作外,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2項要件。是以,來函附件之光碟,如係前述之「著作」,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之保護。
三、另本局現已不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爰歉難辦理函囑鑑定業務,尚祈見諒。建議可洽請著作權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協助提供意見,隨文檢送著作權鑑定專家名單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各1份,請 卓參。
四、隨函檢還原卷證。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發布日期 : 100-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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