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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401a
令函日期: | 100-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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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401a |
令函要旨: | 一、 按卡通影片中卡通人物的聲音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視聽著作內容的一部分,而卡通影片主題曲則為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您為製作畢業專題廣播,欲截取卡通人物的聲音及卡通主題曲,涉及上述著作「重製」之行為;您將該廣播公開播放和參加比賽,如係指將該廣播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者,則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置於網路上供人欣賞則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先予敘明。 二、 又依本法規定,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及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均享有重製、公開傳輸之專屬權利,另視聽、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對「公開演出」亦享有專屬權利,而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則享有民事之報酬請求權。因此,如您為製作畢業專題廣播而涉及上述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惟是否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仍須視具體個案判斷之,無法一概而論。 三、 以上說明,請參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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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0-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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