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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418

令函日期: 100-04-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418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網路上發現有人利用您改編過的曲子,應如何保護一節,如 您改編過的曲子係對原著作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您自可本於「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之地位,對侵權者主張權利,依本法第六章、第七章規定採取民事或刑事途徑之權利救濟,或在採取上述途徑前先與侵權者協議和解,您亦可檢具事證向保智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反之,如 您對曲子的改編不具原創性,則非本法所保護之衍生著作,僅原著作之著作權人可對侵權之人提起民、刑事訴訟。
二、至是否具有「原創性」,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判斷。
  • 發布日期 : 100-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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