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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420

令函日期: 100-04-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420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有關 貴公司於教育中心住宿棟地下一樓餐廳中,購置影音設備提供承租者播放視聽伴唱服務一節,由於教育中心屬於公眾出入之場合,如 貴公司提供之影音設備係包含影音內容在內,則可能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利用人除有合於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錄音著作無公開演出權,錄音著作人僅得要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 有關來函問題一,按本法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係不同之權利,因此 貴公司如涉及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適用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後再予利用。
三、 有關來函問題二,我國目前共有3個音樂集體管理團體,即MUST、MCAT、TMCS;2個錄音集體管理團體,即ARCO、RPAT,另ARCO亦同時管理視聽著作(相關聯絡資料請上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查詢,著作權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使用報酬費率簡介 >> 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團體係管理不同之著作及權利,因此有關授權之申請,應視利用情形而定:
(一)涉及公開演出部分,視所利用之著作而定。音樂著作可向MUST、MCAT、TMCS取得授權。原則上應向有利用到其管理歌曲的團體取得授權,但在類似電腦伴唱機的情形,因內含歌曲眾多,通常需取得3個團體的授權。錄音著作(如伴唱機中的原聲)部分,著作財產權人僅有民法上使用報酬請求權,利用人如未及於事先取得授權或不知向誰取得授權,則可以等待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協商。
(二)涉及公開上映部份,目前集體管理團體僅有ARCO管理公開上映權。但在電腦伴唱機的情形,依目前市場實務,就伴唱機中所利用視聽著作(影像畫面)部分,通常伴唱機之製造業者於製造階段應已取得授權,利用人不需另行處理。
四、 又 貴公司如僅提供設備,未提供影音內容,則非屬著作利用人,無須取得授權。此種情形下,實際演唱或播放之人應否取得授權,應視其利用情形而定。詳細內容參考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9年第7次會議紀錄(著作權 >>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 >> 99年度)。
五、 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100-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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