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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425

令函日期: 100-04-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42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有關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來函所述 貴局欲於配合各轄區地方政府舉辦的「二代健保修法」宣導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著作,該宣導活動係為推廣二代健保修法之非營利目的、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入場費、清潔費等等),亦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似有依該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而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相關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另本局已製作「非營利活動中如何使用他人著作」說明,上載於下列網頁請參考:(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二、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屬合理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04-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14
  • 瀏覽人次 :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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