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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426a

令函日期: 100-04-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426a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所詢為出版一本有關食品健康的書籍,需要引用另一本書中某位學者的評論及數據,是否需取得當事人同意之疑義,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條所稱之「引用」,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且係為正當目的之必要(如著書等)。因此,您如有上述目的之必要,而須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其他例示之說明等,得依前揭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另取得授權,惟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如不符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即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二、另所詢如需取得該學者(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利用其著作,而該學者已經往生時該如何處理之疑義,因為著作財產權係財產權之一種,著作財產權人往生後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權利,若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應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所利用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建議您應先予釐清。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2條及第64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發布日期 : 100-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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