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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426b
令函日期: | 100-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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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00426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答覆如下: 一、 所詢購買卡拉OK液晶電視,店員灌錄歌曲至硬碟中之行為是否合法一節,由於上述行為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原則上需徵得權利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因此,消費者欲確認該等行為是否合法,可向業者確認或請其出示已獲得合法授權之證明。 二、 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惟未經授權灌歌至硬碟中之侵權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權利人提起告訴,司法機關亦無法進行訴追,併予說明。 |
- 發布日期 : 100-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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