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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38730號
令函日期: | 100-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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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00003873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遊戲類電視節目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100年4月28日來函。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本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自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因此,所詢製作益智問答類遊戲電視節目是否有侵害他人相同類型之節目一節,由於主持人、參賽者及觀眾人數、遊戲的方法、程序及獎金計算方式等,均屬於本法所不保護之觀念、構想,如僅係觀念之雷同並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應於當事人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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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 發布日期 : 100-05-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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