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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519

令函日期: 100-05-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519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0項規定:「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係指審議決定前簽定之授權契約,如審議決定後該項費率之生效期間回溯至申請審議日或實施日時,利用人該段期間之利用行為亦得適用該項經審議之費率,故得向集管團體請求依審議結果變更使用報酬。本項規定係屬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又本項規定係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集管團體並無請求之權利。
二、所詢概括授權使用報酬之計算是否應按某首歌曲之管理比例計算一節,應視各集管團體所定之費率計算方式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定義不明,可請集管團體於費率中加註說明,或於費率審議之過程中予以釐清。
  • 發布日期 : 100-05-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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